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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信息来源: 财会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社有资产管理工作,成立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

  一、社资委定位

  根据中发〔2015〕11号文件“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的精神,为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考核评价及审计、监察等管理,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省社依托内设处室,引入财经、法律等专业顾问团队,设立社资委,在省社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为党组、理事会管好社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供专业性、合规性意见。

  二、社资委职责

  按照省社理事会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本级社有企业战略规划,推动企业做好主业界定和功能定位等工作,推进社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二)实施产股权监督管理,落实本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社有企业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本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监管社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社有资本收益。

  (四)推进本级社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企业改革重组方案,审核社有企业重大事项。

  (五)负责本级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财务监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基础管理,拟定社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六)推动本级社有企业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控各类风险。

  (七)对省社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监管。

  (八)按照省社理事会授权,制定供销集团权责清单。

  (九)省社理事会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社资委组成人员

  由省社分管财务工作的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担任社资委主任,省社科技工业处、财务会计处、监事会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驻社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供销集团总经理为社资委委员。

  结合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省社直属企业独立董事担任独立委员。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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