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投资企业: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控体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省社制定了《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派出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反映。
二〇一O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社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战略定位、发展规划、重大制度、财务预决算、对外投资、年度资金计划、产权转让、股权管理、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对社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省社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包括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润农产品有限公司、广东天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企业战略定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公司名称、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开上市、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三)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经营及资金审批权限、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结算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绩效薪酬考核制度和股权激励计划等重大制度;
(四)企业产权转让(划转)、投资(设立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事项;
(五)企业单项原值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购买、出售、处置、报废及抵押;
(六)企业年度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经营资金、理财业务、委托贷款等)。投资企业应按《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向粤合公司履行具体的资金筹集、使用报批手续;
(七)投资企业对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
(八)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以前年度亏损及挂账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及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九)企业经营班子职数设置、经营班子成员聘任或解聘,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和经营班子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十)企业的董事、监事人选,以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人事部负责人人选及变动;
(十一)企业从事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十二)省社要求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粤合公司负责聘请企业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二)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
(三)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企业超过案值100万元的法律纠纷案件的诉讼情况;
(五)省社要求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批按"省社-粤合公司-投资企业"管理架构实行分级报批管理,投资企业向粤合公司申请报批,经粤合公司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社研究决定,再由粤合公司批复后方能提交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粤合公司报批事项由省社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重大事项和报备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主要包括:
(一)报批文件及派出董事、监事的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议案、会议记录或决议;
(三)事项内容及解释说明;
(四)省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备事项须在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八条 省社在报批事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企业可自行实施。
第九条 企业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省社和粤合公司对报批事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重大事项报批报备,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或面临潜在风险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广东粤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社负责解释。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派出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社直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理顺省社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省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合公司")是省社社有资产运营和投融资平台,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向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统一管理派出董事、监事。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粤合公司向投资企业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应具备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供销合作事业;
(二)品德端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熟悉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胜任职务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专业知识;
(四)工作勤恳,能够忠实履行职务,积极维护企业和省社利益;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二) 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的;
(四) 省社认为不适合担任的。
第三章 职责和报告制度
第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省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执行省社党组会议和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维护省社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有资产安全、增值。
(三)对《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规定的报批事项加具书面意见,并按照粤合公司批复意见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上表决。
(四)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赋予和粤合公司委托的各项职权,包括:
1、出席或列席派驻企业有关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重要人事任命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经营管理层会议,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列席经营部门会议;
2、核查派驻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要求企业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3、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采用现场了解或听取经营层报告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有关重大采购、销售和供应链运营、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掌握企业的重要业务信息;
4、督促企业建立、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5、其他职权。
第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向粤合公司报告的事项:
(一)《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要求投资企业报批事项。
粤合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在企业出具报告文件,或收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及相关资料2天内,将有关报批事项和相关资料报送粤合公司,并签署个人意见,根据粤合公司书面批复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表明观点或进行表决,以影响会议的决策。如派出董事、监事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中一人担任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的,以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为主发言人,否则由粤合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发言人发表意见。
(二)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在派驻企业做出决定后或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及时向粤合公司报告:
1、企业经营层违反董事会决议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2、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潜在的重大财务风险和经营损失;
4、因对外投资发生亏损,致使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或亏损100万元以上的情况;
5、企业发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或财产损失行为;
6、企业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7、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社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或者有发生该种情况的明显倾向性的;
8、派出董事、监事认为应向省社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年度工作报告
粤合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在派驻企业年度股东大会前向粤合公司提交个人署名的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个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成绩,客观评价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第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报告形式:
董事、监事向粤合公司的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也可先以口头(含电话)、传真的形式报告,事后3天内及时补送书面报告。
报告人应在书面报告中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确认。若报告义务人有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意见一致时,可提交共同报告。
第四章 委派和管理
第八条 粤合公司负责向省社提出派出董事、监事人选建议,省社按党管干部的原则确定拟派出人选,再由粤合公司向省社投资企业股东会(大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
粤合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派驻企业章程对不同职务任期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省社机关工作人员在派驻企业兼任董事、监事,不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津贴,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
省社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所产生的差旅费由派驻企业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非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董事、监事的,其报酬待遇及各项费用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在任期内由于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的,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社批准,向派驻企业办理辞职手续后,可以不再担任相关职务;但在重新派出的董事、监事就任之前,应继续履行相关职务。
第十一条 粤合公司对派出董事、监事提交的重大事项报批报告,应坚持集体决策,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权限报经省社研究决定后正式书面通知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粤合公司应在受理董事、监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结果,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省社和粤合公司负责对董事、监事报告的情况予
第十四条 粤合公司应对派出董事、监事提供服务:
(一)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定期提供企业财务分析和经营情况简报;
(二)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必要时可派出专业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为董事、监事提供专门咨询服务;
(三)建立沟通和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董事、监事与企业经营层、员工交流,组织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省社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定期考核制度。
省社将派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表现列为干部定期考核内容,其中省社机关干部兼任董事、监事的列入省社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企业人员兼任董事、监事的列入绩效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具有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要求的谨慎、认真、勤勉态度。
2、是否履行重大事项或相关事项的报告手续。
3、是否在董事会、监事会就相关议案或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4、是否按粤合公司批复在董事会、监事会执行表决。
(二)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报告情况或不执行粤合公司指令的,省社或粤合公司予以督促和警告;对警告无效或报告情况不实,并由此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经省社批准由粤合公司免除其被委任的职务,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广东粤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社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建立健全"省社-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企业"三层次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合公司")对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投资企业负责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责,对本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粤合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包括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润农产品有限公司、广东天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粤合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投资企业履行重大财务决策职责:
1、审定批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政策、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和企业资源计划信息系统(ERP系统);
2、审议投资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投资企业的筹资、投资、抵押担保、重组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3、决定投资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4、对投资企业实施财务监督、财务考核和内部审计;
5、委派财务总监。
(二)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1、依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并向投资者、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如实披露财务信息;
2、拟订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3、组织实施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4、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执行财务预算,提供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6、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投资企业财务部门是本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职能部门,直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粤合公司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要求和规定:
(一)必须遵纪守法,忠诚供销合作事业,熟悉国家财政、税务相关政策、制度,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专业技能,熟悉投融资业务,具备较强的财务协调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
(二)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应报经省社批准后,再按企业章程和相关规定任免。投资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人选应征求粤合公司意见后再报省社;
(三)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时必须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四)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后方能离职。
第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制定完善符合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的财务制度,控制财务风险,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信息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粤合公司牵头建立投资企业预算制度,规范预算编制、执行、调整、考评,逐步建立全面预算机制。投资企业应按粤合公司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经粤合公司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对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控制、资产的购置与处置、投融资等关键业务设置控制流程,严禁形成账外资产和资金体外循环。
(四)建设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粤合公司牵头建设投资企业信息资源管理平台(ERP),对接各企业现有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财务、资金、信息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提高服务能力和管控能力。
第八条 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业务特点制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一)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会计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要求设置不相容职位分离,关键岗位员工的定期轮换制度。
(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规范会计核算:
1、遵守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统一会计科目使用、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内容。
2、坚持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不得为操纵利润等非法目的而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如属合理且必要的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应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3、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入与成本、费用合理配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资产应按以购进或建造时发生的原始成本即实际成本入账。
4、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隐瞒资产或收益、虚计负债或费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批报备
第九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按《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要求报经省社审批或报备后,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后方能实施。
第十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财务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结算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以前年度亏损及挂账损失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及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二)企业聘请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立项,以及年度审计报告和评估结果的确认;
(三)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以及具体的借款(授信)、担保(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等);
(四)企业投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或金融工具;
(五)单项价值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购买、维修和出售、处置;
(六)省社要求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粤合公司建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投资企业资金监控、集中结算、集合融资、资金调剂,监督企业对外借款、担保抵押,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企业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经省社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和企业网银管理,严格银行账户的开立程序和使用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须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个人统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除零星支出外,公司一切资金须经银行账户收支,不得公款私存、开设账外账户、私设"小金库"或将银行账户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规范的收支授权审批流程。确保全部收入及时全额入账,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对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支付规定的资金,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结算资金授权审批监控制度,加强销售回款、预付货款和赊销的管理,建立相应清收责任制度和对账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合理资产结构,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存货管理制度,加强存货成本核算和运行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存货水平,至少半年一次对存货进行盘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资产减值制度,规定不良资产核销的程序、批准权限。
(一)存货减值采取个别认定法,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短期投资减值按投资项目单项计提,以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三)应收款项(除关联方交易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并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对经营不可持续,财务状况异常、现金流量差的企业的应收款项,可在分析其可收回性的基础上,计提坏账准备。
(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停工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企业应合理设置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转让、处置审批程序,涉及工程项目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预结算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档案、保险与维护保养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质量。
第二十条 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租赁门店、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的装修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其分类估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估计经济 使用年限 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
建筑物 钢筋混凝土 30年 5% 3.17%
砖混结构 25年 5% 3.80%
其他 10年 5% 9.50%
房屋装修 5年 5% 19.00%
机器设备 普通设备 10年 5% 9.50%
信息设备及软件 3-5年 5% 19%-31.67%
运输设备 5年 5% 19.00%
办公设备及其他 5年 5% 19.00%
第二十二条 企业处置、转让长期投资、主要生产设备、土地和房产建筑物等重要资产,应报粤合公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粤合公司统筹企业的资产运营收益。全资企业资产转让净收益、拆迁补偿收入应全额上缴粤合公司,用于社有资本再投入,重点支持四大平台经营服务网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规范物业租赁管理。租金收支应设专账核算,企业单项物业年租金收入超过50万元或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物业出租应报粤合公司审批,物业出租合同应报粤合公司备案。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指企业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企业对内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投资和对外的股权投资、债权及金融理财产品投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必须遵守《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坚持集体决策,依规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材料包括:
1、前期论证阶段上报《投资立项申请报告》及投资建议书,重点对建议投资项目和合作者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论证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投资决策阶段上报《投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草案),可行性分析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和模式、投资方式、技术能力、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资金筹措、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应坚持突出主业、相关多元化、稳健适度原则,严禁短借长投,确保主导产业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企业调整社有资本必须经粤合公司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运用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运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必须报粤合公司审批,不得以法定公积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产权制度改革、投资等涉及社有资本变动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粤合公司批复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上述经济行为的依据。
第七章 收入、费用及利润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准确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实事求是核算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预提和待摊等当期应计费用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如实计入年度损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控制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规范费用开支标准、费用审批(报销)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规范职工薪酬核算,严控人工成本。企业经营班子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等应报粤合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粤合公司的要求,及时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管理会计报告和分析。
第三十五条 新设企业从注册登记成立当月,收购企业从收购当月起,必须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粤合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实行合并会计报表,按照实质控制原则对控股、全资企业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粤合公司负责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管理,各企业应于月度终后7日内报送财务快报和会计报表,季度终了15天内报送季度经营分析报告,年度终后45天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粤合公司负责向投资企业推荐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联合省社监审室组织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审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有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的签字、盖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报省社批准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广东粤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粤合公司负责解释。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投资企业证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粤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等省社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申购,深、沪证券交易所挂牌的A股、B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等。
第四条 企业证券投资方式以一级市场申购为主,未经省社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二级市场业务。
第五条 企业证券投资属于《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报批事项,必须经省社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证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报粤合公司备案。
第六条 企业证券投资活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必须以不影响企业主营业务为前提;
(二)合法性原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安全性原则,必须保证投资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
(四)程序性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按程序进行投资操作;
(五)效益性原则,必须能够为企业创造效益。
第七条 企业参与证券投资的资金必须是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各种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八条 企业从事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实收资本的50%。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制衡的证券投资岗位职责,要求证券资金管理岗位与证券操作岗位相分离,证券会计岗位与证券操作岗位相分离,证券操作人员不得再进行个人证券投资,严控操作风险。
第十条 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证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证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投资部门(或小组)负责人、财务(资金)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证券投资业务部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拟订具体投资方案和具体证券投资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名义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或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证券投资保证金的转入和转出。该账户纳入公司总账管理,不得与其他业务资金账户混合使用。
企业可以开设多个证券投资账户,但原则上必须集中管理,统一运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管理,证券投资账户与指定的银行账户封闭循环,资金不得流入其他银行账户。证券保证金账户转入或转出资金,须经财务负责人、投资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会签后,方可由财务部出纳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一般操作程序为:
(一)证券投资业务部门(或小组)研究分析证券市场,拟订证券投资方案(拟投资证券名称及基本情况、拟申购数量及需运用资金量等);
(二)证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在省社理事会、董事会、股东会授权权限内对证券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三)总经理或董事长按照资金权限和证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批准财务部门划拨保证金,再由证券投资业务部门(或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买入或卖出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应设立独立科目对证券投资进行单独核算,每一季度结算一次。证券投资业务部门(或小组)应及时记录证券交易情况,每月编制保证金使用情况表和证券交易情况表,与财务部门管理的资金账户定期对账,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证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暂停证券投资业务,并就是否继续证券投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新股,连续三只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二)连续两个季度,证券投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三)连续两个月内,证券交易账户账面浮亏超过200万元的。
第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十九条 投资人员应严格按证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开展投资工作,不得越权。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企业规定,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表现突出,为企业获取超额证券投资利润的,可给予证券投资相关人员相应的奖励,具体由企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社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东粤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投资企业证券投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社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