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全国总社、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和省社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省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指负责督办工作的职能处室及相关人员,对承接督办事项的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执行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所进行的督促、检查、催办、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真办理、及时落实”的原则,按照“提前提醒、到期催办、逾期通报”的要求,及时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督办范围
第四条 省社督办工作范围:
(一)重要办理事项
1. 全国总社、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社办理和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事项。
2.省人大、省政协指定办理的有关议案、提案事项。
3.省委有关部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要求省社办理的重要事项。
4.省社直属各单位向省社报批的重要事项。
(二)领导同志批办件
1. 全国总社、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领导同志关于我省供销社工作的批办件。
2.省社领导对各类公文、材料的重要批示及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工作
1.全国总社、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涉及省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省社每年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
3.省社以《决定》、《意见》等文件或党组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办公会议等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
4.省社领导高度关注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章 督办方式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督办。上级领导、省社主要领导批示办理事项或久拖未果的督办事项列入专项督办,由分管承办处室的省社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牵头办理,办公室全程跟踪、随时督促直至办结。
(二)普通督办。其他经批准立项的办理事项列入普通督办,承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处室须定期向办公室报送承办事项进展情况。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书面督办。指督办事项立项、交办、催办、反馈等工作主要通过文书形式实现。
(二)网上督办。指督办事项立项、交办、催办、反馈等全过程均在省社办公自动化网络上实现。
第四章 督办职责
第七条 省社督办工作实行层级责任制。省社领导负责把关并指导检查分管处室、直属单位、挂钩联系单位的督办工作。省社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协调落实、督促检查和综合反馈工作;承办处室负责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省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督办工作;机关其它处室及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本单位督办事项的登记、催办和反馈。
第八条 省社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省社督办事项的立项意见、登记、交办、督促、催办、反馈、通报等工作。
(二)协调、督促省社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的督办工作开展,协调处理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完成上级督办部门和省社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
第九条 承办处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督办立项及要求,负责各自处室业务范围内督办事项的办理,及对口直属单位、挂钩联系单位承办事项的督办。
(二)承办处室接办后,应及时将督办任务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加强督促检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的,要及时告知办公室;对周期较长的督办事项,要定期向办公室告知阶段性进展情况。
(三)对多个处室协同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转送会办处室征求意见,并加强跟踪、催办和汇总。会办处室接办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退回主办处室。
(四)主、会办处室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办处室将双方意见及处理情况提交分管主办处室的省社领导,由其负责协调;如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呈送省社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章督办程序
第十条 省社督办工作按照立项、承办、催办、归档、通报等程序进行。
(一)立项。省社办公室根据督办工作内容确定督办事项,并根据职责分工进行任务分解,填制《督办通知单》(附件1)明确主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呈送省社领导核准立项。其中普通督办事项呈分管办公室及承办处室的省社领导核准;专项督办呈省社主要领导核准。
(二)承办。省社办公室通知承办处室签收督办事项及相关资料,并存留一份跟踪催办。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处室负责督办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时限收集、汇总本处室及业务对口单位承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办公室反馈。
(三)催办。省社办公室应随时掌握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任务。对到期仍未办结事项,由办公室填制《催办通知单》(附件2)进行书面催办,并同时抄送省社相关领导。
(四)归档。主办处室应将已办结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交由办公室整理归档,保管过程严格执行省社公文管理规定,防止遗失。
(五)通报。办公室定期整理、汇总督办情况,并于每月6日前在省社机关及相关直属单位通报。省社于每年1月和7月上旬分别对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督办工作进行通报,对督办工作完成较好的处室及直属单位进行表扬;对督办工作落实不力的处室及直属单位进行批评。通报版式按《督办情况通报》(附件3)执行。
第六章 督办时限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办理应做到不压不拖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督办事项有进度和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进度和时限要求办理。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督办事项,主办处室须在期满1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社领导同意后重新确定办结时间,其中普通督办事项由分管主办处室的省社领导审定,专项督办事项由省社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粤供办〔2009〕39号)、《直属单位承办及报批事项督办工作规范》(粤供办〔201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