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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建设及规范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信息来源: 合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6年印发《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印发《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以来全省供销系统在标识建设及规范使用推广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对宣传供销社、让更多群众认识供销社,密切与农民联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对标识管理及规范使用上还存在着标识比例失调、文字错位、拆分使用、背景颜色使用不准确、不协调;使用旧标识版本;应使用双标识时只使用自己的标识而不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统一标识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和了解供销社,充分发挥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率和覆盖面。现就全省供销社系统加强标识建设及规范使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设及规范使用标识的意义

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官方标志,也是中国供销社在国内、国际开展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象征。供销合作社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信赖,代表着为农服务的良好信誉,是一种品牌形象,标识是这一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名片”。

    当前,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已经进入新阶段,标识作为供销合作社身份的体现,既是传承合作社文化的载体,又是最经济最直接的商誉宣传;既有助于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公众认知度,又有利于强化干部职工对供销合作事业的热爱与忠诚;既代表着过去的贡献与辉煌,也象征着今天一心为农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标识的建设及规范使用是合作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工程。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通过宣传标识、使用标识、维护标识,普及合作社知识,传播合作社理念,弘扬合作社精神,使标识成为供销合作社展示办社宗旨和为农服务成果的窗口。着力展现经营实力与服务品牌,持续营造改革发展氛围,树立供销合作社新形象,切实把标识建设及规范使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识使用规范,自觉维护标识权威

各单位要把建设及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作为提升供销社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的有力举措来抓。

(一)规范标识制作和使用。根据全国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地在制作和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时,要严格按照全国总社2010年修订完善后的标识模板和《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以及配套的光盘制作,维护标识严肃性和权威性。《标识使用手册》可在中国供销合作总社网站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栏目”下载。为便于各级供销合作社标识规范统一,中国销合作社标识图形和文字不再使用2006年版的左右组合和竖式组合,2010年版的上下组合为唯一方式。需要同时使用市(县)级供销合作社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社有企业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应统一按照2010年3月21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修订明确的标识方式执行,即: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在前,其他有关单位的标识(商标)在后,中间以一条浅黑色竖线隔开,表明所属关系。

(二)明确标识使用场所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在联合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有企业等办公场所,在农资超市、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超市、再生资源收购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控制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等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标识。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企业生产产品等物品上使用标识。各级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在会场上应当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落实标识的管理职责根据全国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供销社负责办理本级直属单位、经营场所标识使用的报批报备手续,履行标识的指导与管理职能;县级供销社负责办理基层社、直属单位、连销超市、具有控制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经营场所标识使用的报批报备手续,履行标识的指导与管理职能。报批报备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后需要办理续期使用手续。

(四)做好标识维护。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维护工作,标识专管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各类标识标牌进行检查,如有老化损坏情况应及时更换和修补。对不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2010年《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规定的使用情形,应当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备案或批准的供销合作社中止或取消其标识使用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冒用标识等侵权情形的,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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