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2号)精神,现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对2016 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进行考核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6〕17 号)要求,结合我省系统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对我省供销系统综合业绩考核的个别指标进行了调整,请你们按照调整后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切实做好2016年综合业绩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考核对象为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和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和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分别上报考核指标,分别打分、分别评价。
二、综合业绩评价各项指标设置及分值
2016年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包含5项一级指标:一是“系统主要经济发展指标”(30分);二是“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15分);三是“服务体系建设指标”(20分);四是“系统基层组织建设指标”(20分);五是“系统联合共建指标”(15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包含有23项二级考核指标和53项具体考核内容,其中数据来自统计口径的指标有30项,占总数的56.6%;来自财务口径的指标有12项,占总数的22.6%;来自上报口径的指标有11项,占总数的20.8%。(详见附表)
三、综合业绩考核数据填报范围
(一)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上报“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数据仅指市直部分,上报的“系统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服务体系建设指标”、“系统基层组织建设指标”以及“系统联合共建指标”数据包括辖区内各县级供销合作社汇总数。县级供销合作社上报的数据均为全县本系统的数据。东莞、中山两市供销合作社按照县级供销合作社要求上报。
(二)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填报单位要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上报材料需盖公章上报。
(四)数据填报工作于2017年1月7日前完成,各地级市供销社汇总本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报表一并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邮箱gdcoop@vip.163.com。
四、考核结果通报
省社将分别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2名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和得分前50名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进行通报。评价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评价不合格处理,不予通报:
(一)系统当年利润低于150万元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当年利润低于20万元的县级供销合作社;
(二)本级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受到依法处理的;
(三)本级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