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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申报及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9 信息来源: 省社合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2015年以来,全省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1号和粤发12号文精神,深入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社提质扩面,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有效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社决定在全省系统内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

(一)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按照省社《关于印发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核办法的通知》(粤供合〔2011〕66号)要求,认真组织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积极申报省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附齐有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

(二)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本系统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评分准确,并对本系统申报省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排序,填写《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汇总表》(附件2),于9月15日前将本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汇总表、评分表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纸质材料1份,同时报电子版)。

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定工作

根据《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全省系统要积极参与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多层次、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基层组织创新。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的评定标准,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一)申报对象、权限及数量。

申报对象:全省系统各种类型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城镇社区综合服务社(包括社区消费类服务社等)均可参加本次星级社申报工作。社区消费(综合)服务社类将不再参加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审批权限:根据全国总社要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评定等级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五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由省社评定;“四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由地级以上市供销社评定;“三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由县级供销社评定。

申报数量: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创建评定2015年度“五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40家,“四星级”、“三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总数的2%和3%。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要认真填写《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申报表》(附件4),并附工作总结材料(电子版,1000字内),以及2张以上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及开展服务项目等),由下至上逐级申报。

2.县级供销社负责组织评定“三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向市级供销社推荐报送“四星级”、“五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市级供销社负责组织评定“四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向省社推荐报送“五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省社负责评定“五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

3.各地级以上供销社要对申报“五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进行初审,按评定顺序填报《“五星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申报名单》(附件5)及申报材料(含申报表、工作总结、相片纸质版和电子版),连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星级社评定结果汇总表》(附件6),于9月15日前报省社合作指导处。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程亮:020-37621851

传真:020-37621611

电子邮箱:gdcoop@vip.163.com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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