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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1 信息来源: 省社合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对2015 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进行考核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5〕30 号)要求,结合我省系统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省社决定对各地供销合作社2015年综合业绩情况进行评价和通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分两组进行打分和评价:一组是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另一组是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二、综合业绩评价各项指标设置及分值

2015年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一级指标五项:一是“系统主要经济发展”(30分);二是“本级社有企业发展”(15分);三是“系统网络建设”(15分);四是“系统基层组织建设”(25分);五是“系统联合共建”(15分),总分为100分。二级、三级评价指标分别为24项和39项,其中数据来自统计口径的指标有15项,占总数的38.5%;来自财务口径的指标有10项,占总数的25.5%;来自上报口径的指标有14项,占总数的36%。(详见附表)

三、综合业绩考核数据填报范围

(一)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上报“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数据仅指市直部分,上报的“系统主要经济发展”、“系统网络建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以及“系统联合共建”数据包括辖区内各县级供销合作社汇总数。县级供销合作社上报的数据均为全县本系统的数据。东莞、中山两市供销合作社按照县级供销合作社上报数据的形式上报。

(二)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填报单位要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四、通报

分别对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得分前12名和县级供销合作社得分前50名进行通报。评价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评价不合格处理,不予通报:

(一)系统当年利润低于150万元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或系统当年利润低于10万元的县级供销合作社;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受到依法处理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附表:2015年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评价指标上报数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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