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省社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法字[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本级土地资产管理报批报备制度,明确土地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的权责和程序,严格土地资产监管。
二、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整合、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发挥土地资产效用;积极配合实施“三旧”改造,提升土地价值,鼓励有条件的出资企业自行改造或参与改造项目。
三、鼓励通过项目建设等方式取得新增土地资产。新增土地资产应确保产权明晰,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严格土地资产转让处置和租赁管理。土地资产转让成交后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缴转让收入和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披露信息,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与供销合作社或企业相关责任人有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受让或者承租土地资产。
五、切实维护土地资产权益。对停办企业存量土地资产,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组保全,规避债务纠纷,维护资产安全。出资企业未及时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对土地资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报省社合作指导处。
联系人:谢诗诗
联系电话:020-37621852、37621611(传真)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