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深圳宝安、龙岗区供销合作社,省社直属各公司:
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转发国管局等五部门<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照总社关于严禁系统内使用供销合作社“特供”、“专供”等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规定,严禁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供销合作社“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二、对本系统、本单位使用供销合作社“特供”、“专供”标识的情况进行清查,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写《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使用供销合作社“特供”、“专供”标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省社合作指导处。
三、坚决维护供销合作社系统声誉,对社会上盗用冒用“中国供销合作社”、“供销社特供”、“供销社专供”等标识的行为及时向工商等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
联系人:谢诗诗
联系电话:020-37621852
传真:020-37621611
附件: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使用供销合作社“特供”、“专供”标识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3年4月28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转发国管局等五部门《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