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社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8年9月4日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的精神,结合我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省社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效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导向,坚持需求导向。
(一)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省社网站工作动态、重大决策等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实效性,严禁发布与省社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
(三)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省社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促效能。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社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分管办公室的省社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及信息发布,建立政务公开促进依法依规办事工作机制。
(二)省社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社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门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三)明确分管办公室省社领导具体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类别
省社政务公开主要采取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上公开,或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省社政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在省社发文稿纸中增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由主办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并在正式文件上按国家公文标准格式标注公开方式。
五、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一)主动公开信息。
1.省社重大决策预公开;
2.省社党组会议、理事会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有关信息;
3.省社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开;
4.省社规范性文件;
5.省社制定的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6.省社机关预、决算报告;
7.省社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8.省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9.省社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10.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11.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社网站设置在线互动交流平台,回应社会关切、公开信息建议办理的结果、回复在线互动提交的问题;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及时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强化重要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处室原则上应将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材料一并公开(以政策文件公开日为起点,政策解读材料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开)。
加强舆情处置与回应。对涉及省社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省社应当主动积极予以回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提升新闻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工作预案、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
(二)不予公开信息。
下列内容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6.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社提出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省社政务信息的,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在线提交形式(省社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省社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3.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省社政务信息,但省社未制作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省社政务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务信息,省社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对不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经办公室审查报分管领导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主办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社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社提供的与省社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省社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7.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9.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0.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11.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办理。
六、政务公开的审查
(一)在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按照下列规范办理:
1.主办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2.涉及多个处室的信息或者综合性信息,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进行保密审查;
3.主办处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的保密审查意见,报省社保密委员会确定;
4.已经解密的政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七、监督保障措施
(一)办公室对机关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政务公开工作小组报告(省社政务公开内容分工见附表)。
(二)机关各处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处室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报办公室。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自查和省政府办公厅考评相结合。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部署,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四)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省社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3.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社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社监察审计室举报、投诉。监察审计室应当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向省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社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省社政务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九)机关各处室在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社政务公开内容分工表
省社政务公开内容分工表
内容 | 责任处室 |
省社机构设置、职能任务及各处室工作职责等 | 人事处 |
领导班子成员简历、工作分工 | 人事处 |
省社党组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有关信息 | 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 主办处室 |
制定的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 主办处室 |
“三重一大”事项情况 | 主办处室 |
省社机关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落实审计整改情况 | 财会处 |
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考、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 人事处 |
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制度、年报 | 办公室 |
统计年报、月报、公报及全省系统经济运行情况 | 财会处 |
省社制定的规章制度 | 办公室 |
项目申报指南 | 主办处室 |
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 主办处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