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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信息来源: 合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发11号、粤发12号文件精神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的经营服务体系,社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和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就做好2017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分两组进行:一组是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一组是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东莞、中山两市供销合作社照县级供销合作社上报数据的形式上报。 

  二、考核指标 

  (一)系统主要经济发展指标(25分):销售总额(7分)、利润总额(7分)、所有者权益(7分)资产总额增长率(4分)。 

  (二)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25分):实现产权多元化社有企业的比例(3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3分)销售总额3分)、资产总额3分)、利润总额5分)、产权业务对接(8分) 

  (三)服务体系建设指标(20分):农业生产服务(5分)、农产品流通服务(3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2分)、再生资源回收(3分)、电子商务(3分)、经营服务综合平台4分)。 

  (四)系统基层组织建设指标(20分):基层社(10分)、农民合作社(6分)、供销社联合社(4分)。 

  (五)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10分):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贯彻粤发1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4分)、争取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列入本级党委、政府考核督导内容(2分)、综合改革经验复制推广情况(2分)、当地新增配套支持资金落实情况2分)。 

  具体指标见附件:2017年全省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可在省社网站下载 

  三、考核表彰 

  (一)为进一步发挥考核表彰的激励作用,本年度将根据全省系统考核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地级以上市供销社原则上不超过10名,表彰县(市、区)供销社原则上不超过30名,具体等次划为:一三等奖。省社将表彰决定同时抄送同级地方党委、政府。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考核名次1.系统当年利润低于500万元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或系统当年利润低于50万元的县级供销合作社;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受到依法处理的;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关要求 

  (一)填报数据务必真实有效。需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的,请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二)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供销社填报本系统《考核表》,并将所辖县(市、区)供销社《考核表》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2018年1月12日前报合作指导处),电子版发邮箱 

 

 

  附件2017年全省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表.xls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