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根据中发11号、粤发12号文件精神和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的经营服务体系,省社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和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就做好2017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分两组进行:一组是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一组是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东莞、中山两市供销合作社参照县级供销合作社上报数据的形式上报。
二、考核指标
(一)系统主要经济发展指标(25分):销售总额(7分)、利润总额(7分)、所有者权益(7分)、资产总额增长率(4分)。
(二)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25分):实现产权多元化社有企业的比例(3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3分)、销售总额(3分)、资产总额(3分)、利润总额(5分)、产权业务对接(8分)。
(三)服务体系建设指标(20分):农业生产服务(5分)、农产品流通服务(3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2分)、再生资源回收(3分)、电子商务(3分)、经营服务综合平台(4分)。
(四)系统基层组织建设指标(20分):基层社(10分)、农民合作社(6分)、供销社联合社(4分)。
(五)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10分):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贯彻粤发1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4分)、争取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列入本级党委、政府考核督导内容(2分)、综合改革经验复制推广情况(2分)、当地新增配套支持资金落实情况(2分)。
具体指标见附件:《2017年全省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可在省社网站下载)。
三、考核表彰
(一)为进一步发挥考核表彰的激励作用,本年度将根据全省系统考核得分排名情况,表彰地级以上市供销社原则上不超过10名,表彰县(市、区)供销社原则上不超过30名,具体等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奖。省社将表彰决定同时抄送同级地方党委、政府。
(二)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考核名次:1.系统当年利润低于500万元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或系统当年利润低于50万元的县级供销合作社;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受到依法处理的;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关要求
(一)填报数据务必真实有效。需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的,请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二)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供销社填报本系统《考核表》,并将所辖县(市、区)供销社《考核表》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1月12日前报省社(合作指导处),电子版发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