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考核办法(修订版)》(粤供合函〔2017〕37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及2017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申报2016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根据《考核办法》要求,组织满足申报资格条件的地级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2016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开展2017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对历年被省社评定为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监测,对符合示范社资格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继续认定为省级示范社;对不符合示范社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取消省级示范社称号。
二、工作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程序
1.组织申报。县级社对照《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附件1)的农民合作社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连同《2016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报送地级市社。
2.考核评分。地级市社对照《考核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考核评分,按照种植/养殖、农资和其他经营服务等类别,分别填报《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详见附件3-1、3-2、3-3)并根据评分高低进行排序,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表及相应材料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审核结果负责。已被省社评定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3.省社评定。省社合作指导处对地级市社上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后,提交省社理事会办公会议审议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4.公示通报。经省社理事会办公会议审定后,将拟评定为省级示范社名单在省社网址公示7天,如无异议,确定为2016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进行通报。
(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程序
各县级社对照示范社申报条件,对已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动态监测,组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填报《2017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附件4),并提出监测意见,上报地级市社;各地级市社对本系统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是否合格的予以确认,并填写《2017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情况汇总表》(附件5),盖章后连同监测表一并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一要严格工作程序,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二要加强管理指导,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淘汰机制,确保示范社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要坚持实事求是,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财务报表、核实工商信息等多种方式开展示范社申报及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示范社经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是否依规进行年报公示等。
各地级市社审核汇总所辖各县级社申报材料后,请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社(合作指导处),电子版发邮箱。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7年8月10日
附件1-5.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