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评价对象
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按级别分成两组进行:一组是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另一组是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评价指标
针对我省系统区域发展不平衡实际,为充分发挥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供销社将助农服务体系(“百千工程”)建设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全省系统的核心工作任务,根据总社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要求,省社将2018年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总分值由100分调整至150分,共设“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服务体系建设指标”、“组织体系建设指标”、“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 等5个一级指标,并重点加大服务体系、组织体系考核评价权重。
(一)主要经济发展指标(35分)。
二级指标:销售总额(10分)、利润总额(10分)、所有者权益(9分)、资产总额增长率(6分)。
(二)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30分)。
二级指标:实现产权多元化社有企业的比例(2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3分)、销售总额(3分)、资产总额(3分)、利润总额(3分)、净资产收益率(4分)、销售净利率(2分)、总资产周转率(2分)、产权业务对接(8分)。
(三)服务体系建设指标(40分)。
二级指标:农业生产服务(7分)、农产品流通服务(6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4分)、再生资源回收(6分)、电子商务(7分)、经营服务综合平台(10分)。
(四)基层组织建设指标(33分)。
二级指标:基层社(17分)、农民合作社(10分)、供销社联合社(6分)。
(五)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12分)。
二级指标:制定实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方案(2分);市、县党委政府出台政策贯彻粤发〔2015〕1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支持供销社参与乡村振兴文件(4分);争取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任务列入本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督导内容(1分);综合改革经验复制推广情况(2分);2015年以来争取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化解财务挂账做出具体部署,或与有关银行达成包括化解方案在内的协议情况(2分);信息报送、采用情况(1分,含省社《信息》、经济运行简报信息)。
具体指标见《2018年全省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评价表》和《2018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数据上报表》。
三、考核评价运用
(一)本年度将根据全省系统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先后,设置优秀和表扬两个等次。其中,地级以上市供销社优秀5名、表扬7名;县(市、区)供销社优秀20名、表扬30名。省社将考核评价结果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二)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表彰资格:
1.系统当年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当年利润总额低于50万元的县级供销合作社;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受到处理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按计划完成基层社分类改造任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年度建设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