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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7-21 信息来源: 广东省总工会 责任编辑:办公室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该厅于日前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2019年3月,我省出台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目前,该暂行办法已失效,本次办法的修改是在该暂行办法的体系框架上对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对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明确13类符合认定条件情形

  何为就业困难人员?对此,《办法》提出了认定的共性条件要求以及13类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及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进一步优化认定程序各环节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包括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三个环节。《办法》指出,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运用相关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认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态等进行校验;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来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增加。

  提出四个方面服务管理要求

  《办法》还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管理要求,包括落实帮扶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定期审验、建立退出机制四个方面要求。其中,在落实帮扶措施方面,《办法》提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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