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近期国家发布了一批精准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轻税收负担、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鼓励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强烈政策信号,稳定市场预期,减轻市场主体运营压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今年以来,省财政厅积极行动,践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特别是增强税收政策精准性、针对性,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特困行业的支持,2023年1-7月,全省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4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留抵退税120亿元,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新增减税150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新增减税70亿元,小微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增减税90亿元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优惠金额约500亿元。
同时,省财政发挥职能作用,利用财政资金效能,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近三年,安排160亿元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与智能化改造、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系列奖补激励强化正向引导,助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政策速览: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7.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8.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9.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1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扣减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上述政策统一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