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省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公安厅起草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集时间截至2019年11月23日。
二、征集方式: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附件: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
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员。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
(四)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一)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
(三)发挥重要作用的,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四)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000元至100000元。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实行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侦查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负责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第九条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悉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