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在清江流域都将被严格禁止。这是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的《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的明确规定。
清江是长江在湖北省境内第二大支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综合法规处副处长鲁芳介绍,这是湖北省首次在流域范围内明确禁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的规定,是考虑到清江流域是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农业面源污染呈现“点多、面广、分散、处理难”的特点,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现象依然突出,不仅降低了清江流域特有的农产品质量,还会对清江美丽的山水、优良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中明确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清江流域禁止使用的农药目录。同时,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化肥、农药减量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
据悉,这一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还指出,湖北省人民政府以及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进绿色有机农业发展,引导建设示范基地,加大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种养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支持创建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