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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09-10 信息来源: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责任编辑:办公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两部门明确,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据了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共计63家,企业注册地在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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