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绿色食品机构对2018年7月1日以后申报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就其生产规模和委托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以适应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要求。
根据通知,绿色食品申请人除应当具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其生产规模(指同一申请人申报同一类别产品的总体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露地蔬菜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设施蔬菜产地规模达到50亩以上;水果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茶叶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土栽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50亩以上;基质栽培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50万(袋)。肉牛年出栏量或奶牛年存栏量达到5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万只以上;鱼、虾等水产品湖泊水库养殖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养殖池塘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通知还对绿色食品申请人委托生产及生产条件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