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全系统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发展质量,增强为农服务能力,根据总社2019年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社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2019年综合业绩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分两组进行:一组是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另一组是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指标
为引导各级供销社将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作为未来一段时期的核心工作任务,省社将2019年综合业绩考核总分值由150分调整至165分,增设“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指标”分值15分,共设“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服务体系建设指标”、“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指标”、“系统基层组织建设指标”、“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 等6个一级指标。
(一)考核指标体系。
地级市供销合作社与县级供销合作社使用相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主要经济发展指标(40分)
二级指标:销售总额(12分)、利润总额(12分)、所有者权益(10分)、资产总额增长率(6分)。
2.服务体系建设指标(40分)
二级指标:农业生产服务(8分)、农产品流通服务(8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4分)、再生资源回收(6分)、电子商务(7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5分)、农村合作金融服务(2分)。
3.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指标(15分)
二级指标:已建成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个数(3分)、已建成镇村综合服务中心个数(3分)、2019年是否完成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总任务的60%以上(3分)、当地政府出台贯彻粤办函〔2019〕46号文件的具体方案或政策措施(3分)、争取到当地用地指标支持(3分)。
4.系统基层组织建设指标(35分)
二级指标:基层社(17分)、农民合作社(10分)、供销社联合社(8分)。
5.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25分)
二级指标:资产总额增长率(3分)、销售总额(5分)、利润总额(4分)、总资产周转率(2分)、净资产收益率(4分)、销售净利率(2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3分)、产权或业务对接基层社个数(2分)。
6.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10分)
二级指标:争取到当地党委政府政策资金支持情况(3分);争取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任务列入本级党委、政府考核督导内容(2分);参与当地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工作及成效(2分);争取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化解财务挂账做出具体部署,或与有关银行达成包括化解方案在内的协议情况(2分);信息报送、采用情况(1分,含省社《信息》、经济运行简报信息)。
具体指标见附件1。
(二)有关指标解释。
1.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包括土地托管和统防统治、配方施肥、农机服务面积。
2. 是否完成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15%任务量: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他证明材料作计分依据。
3.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数量:具备农机服务、统防统治、代耕代种等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及社有企业开展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等都可计入此项指标。
4.农村综合服务社个数增长率:已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乡镇全覆盖的地区此项指标得满分。
5.基层社个数增长率:已实现基层社乡镇全覆盖的地区此项指标得满分。
6. 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各具体指标评分标准以省社综合业务处统计数据为准。增设2项加分项: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占地总面积10亩(含)以上个数、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占地总面积3亩(含)以上个数,分值均为1分,此分数为加分项,在总分基础上累加计算。
7.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此项指标各项数据填报单位本级社有企业数据。
三、考核通报工作
(一)为进一步发挥考核工作的指挥棒作用,突出对先进单位的鼓励和对后进单位的鞭策作用,本年度考核通报地级市供销合作社前10名,对应一、二、三等按3:3:4比例分配;通报县级供销合作社前35名对应一、二、三等按10:10:15比例分配,省社将具体名次通报抄送同级地方党委、政府。
(二)参与考核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违纪违法情况的和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名次。
四、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把助农服务示范体系建设作为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 、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贯彻落实全国总社关于开放办社的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反映本系统发展情况,考核数据日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请各单位于2020年1月6日前将《2019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数据报送表》(见附件2)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报省社(合作指导处)。
附件:
附件2:2019年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数据报送表.xls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