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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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2 信息来源: null 责任编辑: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供销合作社:
    现将全国总社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2】24号)以及全国总社合作指导部《关于反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社的通知要求,分别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工作。根据总社通知要求,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附件1),组织好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认真收集文字、图片材料,如实填报《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3)。
    二、做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总结、统计工作。2011年全国总社认定我省供销社系统的6家农民专业社示范社分别是:和平县九连山蚬子塘茶叶合作社、增城市派潭民合凉粉草专业合作社、南雄市澜河甜玉米专业合作社、兴宁市国锋桑蚕专业合作社、大埔县宝益多大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肇庆市鼎湖区广利砚洲粉葛专业合作社,请以上示范社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调查表》(附件4)。
    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反馈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请各单位根据总社合作指导部的要求,认真总结有关情况,如实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反馈表》(附件5)。
    以上三项工作请你们抓紧落实,并于4月6日前将有关文字、表格报省社合作指导处。
    联 系 人:张大海、黄晓伟
    联系电话:020-37621851
    传    真:020-37621611
    电子邮箱:gdcoop@vip.163.com

附件5关于反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函.doc

合作社示范社附件1.doc

总社申报2012年示范社的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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