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供科〔2011〕62号),省社决定开展申报2010年度和复核2006、2008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0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
(一)按照《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供科〔2011〕62号)的要求进行申报和认定。
(二)申报范围:供销社股权比例不低于34%或者供销社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三)申报组织:地级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所属市县供销社企业的申报组织工作,省社直属企业直接申报。
(四)申报材料:
1、书面报告(以地级市供销合作社或省社直属企业为单位)。
2、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见粤供科〔2011〕62号附表一)。
3、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
(1)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申报表(见粤供科〔2011〕62号附表二);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年度经营总结;
(4)2010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中介机构出具的2010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地级以上市供销社出具的审计意见。
二、复核2006、2008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
(一)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考核试行办法>和<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示范专业合作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供办〔2006〕99号)和《关于申报2007年度和复核2005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与示范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中“考核指标及权重的修改”(粤供综〔2008〕26号)的要求进行复核。
(二)请各地级市社对获得2006、2008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认定的单位进行复核考评(共33家,名单见附件)。复核材料包括市社的复核考评综合报告、市社申请对复核考评单位继续认定的请示、被复核考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2010年度经营总结、年度考核评分表、经营状况表(即粤供办〔2006〕99号所附表二、表三)以及201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企业法人代表、地址等变更需附变更登记复印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1、企业产权转让,供销社所占股份低于20%;
2、企业经营不善或已停业;
3、因企业改制,供销社资产占有关系发生变动;
4、其它需要说明或省社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上报时间和要求
(一)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所有申报和复核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和所属地级市(区)社公章后再上报省社科技工业处;
(三)省社将对申报和复核的企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
联系人:李钦炼 黄映茹
电话:020-37621855 37620852
传真:020-37621617
E-mail:a37621617@126.com
附件一:《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供科〔2011〕62号);
附件二:《关于印发<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考核试行办法>和<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示范专业合作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供办〔2006〕99号);
附件三:关于申报2007年度和复核2005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与示范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粤供综〔2008〕26号);
附件四:2006、2008年度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