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社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按照“抓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抓”的要求,促进省社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结合省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定一督一通报”是省社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工作方法和手段。“三定”是指工作部署时“定事定人定时”,明确任务事项,明确责任人,明确完成工作任务时限;“一督”是指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有效督促;“一通报”是指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通报,定期向党组报告。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省社对以下工作范围实行“三定一督一通报”:
(一)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供销社参与的重点工作;
(二)全国总社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社办理、报告的重要事项;全国总社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我省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批办件;
(三)全国总社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涉及省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交办任务;
(四)省社党组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等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五)省社每年度确定的重点工作;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其他明确列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约谈的工作,省社分管领导及牵头责任处室、责任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报省社党组,并列入“三定一督一通报”。
第三章 定事定人定时
第五条 明确任务措施。凡是被列入“三定”范围的事项,省社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细化分解所负责工作任务及制订措施,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并督促承办处室、单位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第六条 明确责任人。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处室、直属单位、到人。
(一)省社承接的重点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省社分管领导,延伸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处室承接的重点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
(三)直属单位承接的重点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
第七条 明确工作时限。省社分管领导接受任务后,要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对各项督办工作细化节点任务的时间要求,抓好所负责的“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任务的落实,审定承办处室、单位“三定”事项工作台账,科学量化任务目标及完成时限,做到有序推进,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供销社参与的重点工作、省社承办的省政府重点项目及省社确定重点项目等各项工作可按周、旬、月、季度来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时间节点。
(二)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按要求确定。
第八条 实行台账管理。各责任人、责任处室、责任单位应建立“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工作任务来源、责任人、任务完成时限、重要时间节点工作安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附件1)。省社办公室负责“三定一督一通报”的台账管理。
第九条 定期报告情况。省社分管领导每季度向省社主要领导报告所负责的“三定一督一通报”事项落实情况。各承办处室(单位)应于每月末向分管领导报告“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任务中止程序。“三定”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可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省社党组同意后,中止此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省社办公室是“三定一督一通报”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三定一督一通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
第四章 督查和通报
第十二条 专题督办。省社理事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省社各分管领导负责的“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亮灯管理。对列入“三定”的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亮灯管理,对按时按质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亮绿灯;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亮黄灯,省社分管领导对主办处室或直属单位直接工作约谈;对工作完成严重滞后的亮红灯,省社主要领导约谈分管领导和承办处室(单位)。
第十四条 重点督办。对“三定”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点督办。适时组织对问题较多、推进难度较大、进度明显滞后的单位进行实地督查。查准摸清落实不力的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并帮助责任单位尽快将督办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通报情况。省社对列入“三定”工作实行通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要求、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等(附件2)。
第十六条 纳入考核。将“三定”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1年内被省社领导约谈2次的,取消其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资格,被约谈3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严肃问责。对在“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中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粤供党〔2016〕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