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进行以下规定,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
对比2018年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的《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除了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外,需要满足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等条件。
《办法》还对新增专项资金的规模、数量等方面进行规定,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新增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新增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增总额20亿元(含)以上,或单项拨付某地或某部门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新增总额100亿元(含)以上的,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办法》做出如下规定,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省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据悉,《办法》中提出在预算执行阶段,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省财政统筹。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对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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