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全国第三个出台农膜污染防治省级条例的省级行政区,进一步强化了农膜污染防治法制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是农用薄膜使用重点区域,使用量大、覆盖面积广、覆膜作物多。《条例》共30条,对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农用薄膜全链条监管,有效防治农田“白色污染”。
《条例》明确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并对各级政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农膜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性能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高强度农用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鼓励合理应用地膜覆盖减量技术,推动地膜科学使用。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用薄膜的行业规范,执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使用。
《条例》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农用薄膜回收离田;鼓励采取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直接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提高农用薄膜使用者主动回收、上交废旧农用薄膜积极性。
针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将进行相应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