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求,完善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推动监督工作机制创新,促进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2月中旬,总社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监督建议书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 监督建议书是总社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中,对理事会指出问题、风险预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的书面文件。根据《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理事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出监督建议的,可制发监督建议书:一是理事会对《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二是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三是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方面存在问题;四是理事会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等。
《办法》明确,监督建议书可包含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和要求;整改期限和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监事会根据总社内部巡视、审计、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监事会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经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监督建议书的主题;根据确定的主题,对监督建议书涉及的内容,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多角度了解实际情况,加强内容审核,确保监督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建议准确无误;内容确定后,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监督建议书,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发。监督建议书主送理事会,可同时抄送总社相关部门和单位。
《办法》要求,总社理事会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督建议书的办理工作。收文后应根据监督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意见、要求等,认真研究核实,推进问题整改,并按规定时间作出回复。对需要持续整改推进的工作,应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报送整改进度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