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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考核试行办法(修 订 稿)

发布时间:2012-04-23 信息来源: null 责任编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全国总社"四代会"精神,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业,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壮大供销合作经济实力,提高为"三农"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凡是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含农产品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符合考核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要求: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销合作联社应当切实推进社有企业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快资产重组,从中筛选出有发展前景的优势企业,重点扶持和培育。各市、县供销合作联社要在五年内至少培育发展一家达到省社考核标准的连锁经营骨干企业,使之成为合作经济的骨干。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从2006年起至2010年,原则上每年评定20家,五年内培育发展100家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二、考核标准


  (一)企业当年销售总额:企业年销售额 5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计30分。


  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3亿元、其他地区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计30分。


  (二)企业利润总额:企业盈利达到50万元以上的计10分,每增加10万元增计1分,最高计15分;每减少5万元,减1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的计5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增计1分,最高计15分。高于80%(不含80%)的计0分。


  (四)连锁能力:具有10家以上的直营、加盟、特许连锁店,或签有合同的三种类型专业合作社(专业批发市场为签有合作协议的专业合作社、企业等),计10分,每增加1家连锁店(社)增计1分,最高计20分。


  (五)企业素质:①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计3分;②企业有较完善的用人、分配、财务、资产等经营管理制度计3分;③解决财务挂帐、历史遗留问题和安置职工做得好计3分;④银行信用等级A级计1分,加一级增计1分,满分为3分;⑤拥有自有注册商标计2分,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增计3分,满分为5分;⑥拥有专利、获得县以上科技进步奖、地级市以上政府或厅局级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计3分。


  三、考核办法


  (一)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的经营总结、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情况表、连锁经营和企业素质证明资料及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申报程序。每年3月份开始申报,县及县以下企业由县联社上报市联社,市社直属企业由企业上报市联社。市联社按照考核办法,在4月底前对本市申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联社。省社直属企业直接向省联社申报。


  (三)评审。省联社成立评审小组,于每年6月底前对经过市联社初审推荐的企业进行综合考评,企业符合上述5项标准以及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取舍,评定为"广东省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四、管理


  省联社对已认定的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认定的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每年要向省联社报送年度经营、财务相关材料,上报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每两年考核一次,综合考核评分低于85分以下的,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取消其"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全省系统内通报。


  省联社对获得评定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授予牌匾,并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五、附则


  (一)各市县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认定市级或县级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200612210429580企业申报表一.doc200612210430060企业考核评分表二.doc200612210430140企业经营状况表三.doc200612210447050龙头企业考核评分表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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