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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县级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9 信息来源: 合作指导处 责任编辑: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批准批准广东等4省作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国办函[2014]37号,附件1)。4月9日,全国总社正式批复同意我省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2)。为了加快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程,省社决定正式启动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编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以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总社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为框架,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色,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突出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新体制,促进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构建一体化运营、双向流通的经营服务新网络,加快三农经营服务综合平台的建设,密切与农民的组织和经济联系,努力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试点内容和改革路径的选择上,各地可结合自身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大胆创新,保障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

本次试点单位范围是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和20个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为期2年。各地在改革任务、进度的设置上,要与省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相一致。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为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以正式公文送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汇总上报省社合作指导处,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

东莞、中山市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试点单位,整体规划,统一制定实施方案向省社申报。鉴于深圳宝安、龙岗区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省社。

 

联系人:黄晓伟、谢诗诗、李泓

联系电话:020-37621851、37621852

电子邮箱:gdcoop@vip.163.com

 

附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供销合作总社在河北等4省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14]37号);

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同意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供销合字[2014]31号)。

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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