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总社2018年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社制定了《2018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供销社要按照2018年省社工作部署,积极对标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有的放矢,查找差距,补齐短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牢牢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给供销社发展带来的难得机遇,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把助农服务体系(“百千工程”)建设作为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 、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及时直报数据
地级以上市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准确理解和把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口径,实事求是反映本系统发展情况。要加强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按月及时做好数据调查统计,确保网上直报数据及时、客观、准确。考核评价数据日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数据上报表》及相关文件证明材料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省社(合作指导处)。
三、强化督导,加强结果应用
根据全省系统工作实际,2018年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加大了服务体系、组织体系考核评价权重,将未完成当年基层社分类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综合业绩评价资格。对于连续排名靠后的单位,省社将函询有关市县供销社或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8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按级别分成两组进行:一组是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另一组是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二、考核评价指标
针对我省系统区域发展不平衡实际,为充分发挥综合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供销社将助农服务体系(“百千工程”)建设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全省系统的核心工作任务,根据总社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要求,省社将2018年综合业绩考核评价总分值由100分调整至150分,共设“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服务体系建设指标”、“组织体系建设指标”、“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 等5个一级指标,并重点加大服务体系、组织体系考核评价权重。
(一)主要经济发展指标(35分)。
二级指标:销售总额(10分)、利润总额(10分)、所有者权益(9分)、资产总额增长率(6分)。
(二)本级社有企业发展指标(30分)。
二级指标:实现产权多元化社有企业的比例(2分)、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3分)、销售总额(3分)、资产总额(3分)、利润总额(3分)、净资产收益率(4分)、销售净利率(2分)、总资产周转率(2分)、产权业务对接(8分)。
(三)服务体系建设指标(40分)。
二级指标:农业生产服务(7分)、农产品流通服务(6分)、农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4分)、再生资源回收(6分)、电子商务(7分)、经营服务综合平台(10分)。
(四)基层组织建设指标(33分)。
二级指标:基层社(17分)、农民合作社(10分)、供销社联合社(6分)。
(五)加强领导和推动落实指标(12分)。
二级指标:制定实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方案(2分);市、县党委政府出台政策贯彻粤发〔2015〕1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支持供销社参与乡村振兴文件(4分);争取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任务列入本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督导内容(1分);综合改革经验复制推广情况(2分);2015年以来争取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化解财务挂账做出具体部署,或与有关银行达成包括化解方案在内的协议情况(2分);信息报送、采用情况(1分,含省社《信息》、经济运行简报信息)。
具体指标见《2018年全省系统综合业绩考核评价表》和《2018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数据上报表》。
三、考核评价运用
(一)本年度将根据全省系统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先后,设置优秀和表扬两个等次。其中,地级以上市供销社优秀5名、表扬7名;县(市、区)供销社优秀20名、表扬30名。省社将考核评价结果同时抄送当地政府。
(二)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表彰资格:
1.系统当年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当年利润总额低于50万元的县级供销合作社;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受到处理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按计划完成基层社分类改造任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年度建设任务的。